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爱他人:基督教原则还是人类原则?

在像我们这样的拜物教和个人主义文化中,爱这个词已经失去了很多古老的含义,成为占有、自我实现、缺乏、个人价值以及其他类似术语的同义词。 2011年,圣保罗LGBT骄傲游行协会将主题定义为“彼此相爱:受够了同性恋恐惧症”。 

网站 海角8月XNUMX日,记者采访了部分LGBT运动人士,了解他们对此话题的看法。这些批评是基于常识的典型简化,主要是它们对世俗国家造成的混乱。就连辩护者也与批评者有着决定性的混淆:认为这个话题专门指基督教。

第一个困惑是对爱的理解,它是十九世纪浪漫主义文学流派中创立的一个概念。这是基于启蒙理论和德国唯心主义,将爱的概念界定为个性。约翰·戈特利布·费希特是这种唯心主义的代表,他捍卫绝对自我是对自由和幸福的追求。费希特式的自我是一种纯粹的行为、纯粹的活动——它只存在于它行动的范围内,并且因为它行动而存在。这种抽象的、形式的自我意味着,没有任何东西会以其自身的价值而出现,而只是具有自我的主观性所赋予的东西。浪漫的爱情建立在这种观点之上,建立个性,这种概念指导着我们的资本主义文化。这种浪漫的爱情与主题的提出无关,因为彼此相爱并不包括对社会运作的自我的主观评价,而是社区共存的决定因素。在游行的主题中,爱以尊重、宽容、友谊、善良、耐心、忍耐,尤其是和谐为前提,这是健康社会生活的基本概念。

第二个困惑是关于世俗国家的含义。世俗并不意味着没有宗教讨论,也不意味着某个社会群体缺乏自由表达信仰的权利。这意味着国家的法律不得有任何宗教倾向,也不得特权任何宗教,而必须是全民的国家。圣保罗游行和组织它的协会是一场社会运动,因此可以与流行文化对话,包括赋予其概念新的含义,这似乎是 2011 年主题的提议,尽管它应该是一种工具。为争取世俗主义的保障而进行的斗争,可以通过与宗教价值观的对话来进行,突出其矛盾并基于这些矛盾进行对话,以期有助于引导舆论捍卫人权的反思。

最后,也是最重要的一点,该主题的捍卫者和批评者所共有的最大困惑是认为它仅指基督教。对他人的爱是指导不同宗教的共同决定因素。我们可以在《摩诃婆罗多》中看到,婆罗门教规定了一项义务:“不要对他人做任何可能对你造成痛苦的事情”;在《相应部》中,佛教指出:“一种对我来说不愉快或不愉快的状态,我怎么能把它带给别人呢?”;儒家思想在《孟子七世》中劝诫:“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,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,这是仁的捷径”;阿根廷人文主义者西洛指出:“我们的道德基于这样的原则:己所不欲,勿施于人”;同样的取向也出现在琐罗亚斯德教的《Dadistan-i-Dinik》中:“只有当自然不做对自己不利的事情时,它才是善的”。

我们可以引用其他宗教,但我们看到,尽管措辞不同,但原则是相同的:彼此相爱,以爱、尊重为特权,不希望也不对他人做错事。会很糟糕。这样说来:正如约翰在第十五章十二节所抄写的基督的话一样,多一点知识和阅读也可以带我们接触基督教之前和之后的宗教,使我们克服并打破信仰之间的联系。和宗教以及爱情和婚姻之间。或者正如马查多·德·阿西斯(Machado de Assis)所说:“上帝为了人类的幸福,发明了信仰和爱。魔鬼出于嫉妒,让人类将信仰与宗教、爱情与婚姻混为一谈。”

* 达里奥·内托 (Dário Neto) 是圣保罗大都会社区教堂 (ICM) 的执事,也是圣保罗市关注性多样性市政委员会的成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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